关于对原产美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临时反
临时性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征收比率)×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含硅量 99.999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和“含硅量 99.999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废碎料”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2804619012和2804619013。对“含硅量 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和“含硅量 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废碎料”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2804619092和2804619093。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如何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2.太阳能级多晶硅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2013年7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3年第63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9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24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一、自2013年9月20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计算公式为: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补贴范围内的含硅量≥99.999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和含硅量≥99.999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废碎料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2804619012和2804619013。对含硅量≥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和含硅量≥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废碎料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2804619092和28046190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7月2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